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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646200.com  发布:2008-2-1 14:21:21  来自:转载  浏览:
优惠政策


    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与工业发展相适应的用地指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工业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供地,协议出让的地价按土地取得成本或基准地价的70%确定,重大工业项目地价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鼓励工业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逐年缴纳租赁金。盘活和利用现有存量土地作工业用地。积极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和调整搬迁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集中区或工业小区选址。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在确保农民保底分红利益的基础上,与单位和个人共同兴办工业企业。建立工业用地价格补贴机制,县财政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调节补贴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成本。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创造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或产品有市场的技改项目,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建筑营业税按税收渠道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留县部分;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缴纳后,留县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3年,减半补助5年。
实行规费减免政策

    工业项目建设中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相关规费,实行低限或定额一次性收取。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鼓励类发展或产品有市场的技改项目,以及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返还除工本费以外的行政性规费留县部分,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和经营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激励政策

    奖励新增工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对引进县外或激活县内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不含存量资产盘活部分)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政府按1%补助工作经费或奖励引资者。补助或奖励超过50万元的,由县委常委会一事一议决定。

    安排工业发展基金。2006年,县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业发展基金300万元,以后按财政增长幅度逐年递增。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业集群培育、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工业发展的政策性补助、奖励。

    鼓励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对向上争取到无偿资金投入我县工业发展的,由同级政府按到位资金的5%拨付工作经费,由单位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纳税大户。当年入库税收30万元以上(享受退税政策、稽查入库的除外)的工业企业,纳税额在30万元—50万元的(含30万元,下同),奖励3000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5000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1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2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3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4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以上年入库税收为基数,当年实际入库税额净增50万元以上(上年停产半停产的企业、稽查入库的税收除外,新办企业从投产后次年起)的工业企业,由同级政府按新增留县部分的5%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以及评定为国家级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除享受市上奖励外,再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以及评定为省二级研发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或技术中心的,除享受市上奖励外,再奖励5万元。注册商标及产品被认定为泸州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工业发展

    实行县财政性资金存行与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发展挂钩。金融部门向县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四个季度平均余额的0.3%予以奖励。对连续两年向工业企业贷款增长幅度低于存款增长幅度的,向其上级提出调离主要领导的建议。

    鼓励民间资金支持工业发展

    做大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006年担保基金500万元以上,以后逐年扩大。鼓励依法成立民间贷款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不吸纳存款),其向县内工业企业担保贷款实现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补助其税收留县部分的50%,年限5年,并视其经营状况予以奖励。

    解决工业用电制约

    加大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积极争取增加工业企业电力供应;鼓励企业自备发电。积极调度和协调企业生产与用电矛盾,重点保证规模以上企业用电。供电部门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供电设施费用予以优惠。

    加强科技人才和企业家队伍建设

    企业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每引进1名,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县政府每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业主中,评选表彰优秀企业家。对优秀企业家,给予“绿卡”保护。定期组织到省级以上大专院校参加培训。

    保障措施

    加强对工业发展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是工业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县工业经济领导组组长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县工业经济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以支持工业发展为己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加大工业发展考核力度。把工业工作列入乡镇和部门综合目标考核,并实行单项考核。县级部门纳入联系乡镇的工业发展目标考核。年初县级领导、乡镇党政“一把手”和联系乡镇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纳工业发展风险保证金。对当年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任务的,退回风险保证金,给予双倍奖励,同时,乡镇和联系部门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增发50%的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对当年未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任务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当年实际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的,视同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任务),风险保证金上收,下年重交;连续三年未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引咎辞职。

    建立工业发展“绿色通道”。2006年建成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精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新建或技改工业项目的所有手续,原则上由县招商局或乡镇政府代为办理,限时办结。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项目建设中,只要是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咨询文件、图纸和相关资料,予以认可。在县经济和商务局设立企业服务电话(电话号码:5269619),对政策法规、产业信息、技术改造、市场营销等开展咨询服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禁止一切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等行为。凡涉及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低限收取。执法部门对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检查、处罚,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年内对同一企业检查不得超过两次(安全检查除外);行政处罚实行预告提示和低限制度;对县内持“绿卡”的企业家进行查处,须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建立企业服务监督制度。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企业服务110”投诉举报电话(电话号码:5268110),受理企业投诉。凡被企业投诉经查证属于违规行为的,经办人员作待岗处理或调离工作岗位。一年内被企业投诉3次以上,经查证属于违规行为的,单位主要领导调离或降级使用;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向其上级提出调离主要领导的建议。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引进、新建或技改的工业项目,需县级以上协调解决的事项,由联系该乡镇的县级领导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统一协调处理。县本级引进、新建或技改的工业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建立企业评议部门制度。年终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各乡镇推荐的1-2户工业企业,对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部门,由县纪委、组织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向其上级提出调离主要领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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